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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节破局,打破保险公司免责壁垒-我所徐胜刘晓仪律师承办的两起人身保险索赔案获得胜诉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尤其在高空作业事故中,“无证作业”“未系安全带”等拒赔理由频频出现。然而,由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徐胜律师、刘晓仪律师代理的两起高空坠落保险合同纠纷案,均以劳动者一方胜诉告终。两案情节相似,但突破口各异。律师从条款文义、作业性质、举证责任等细节切入,成功扭转拒赔局面。



案件一:临时登高作业,是否必须持“高空作业证”?

合同条款与调查报告初看不利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明确:“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属于责任免除情形。
 
 
事故调查报告也指出,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无特种作业证,导致事故发生。
表面看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从事高出作业时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拒赔似乎有理有据。
 
律师介入:从“临时作业”切入破局

徐胜律师、刘晓仪律师接手后,并未被表象所困,而是从“作业性质”这一关键细节入手:
紧扣定义: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的作业。被保险人属普通工人,仅临时登高协助铺板,不属于“专门或经常”高处作业人员。
地方文件支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曾明确回复:“对于临时或偶尔在高处进行的作业,无明确规定需持高空作业证。”
条款解释:保险合同未明确“特种作业”具体范围,属约定不明,依法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院判决结果
(2024)粤0106民初16620号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被保险人属临时性登高作业,无需持证,保险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两家保险公司按份额赔付伤残金、医疗费等共计153948元。


案件二:安全带已系但未固定,是否属“未系绑”?

条款与报告似乎再陷困境
乍看之下,保险公司再次占据条款上风。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被保险人“未将安全带保险挂钩锁定在铁塔上”,直接导致坠落。
   表面看来,保险公司以“未系绑安全带”拒赔似乎有理有据。


二次破局:文义解释+说明义务 徐胜律师、刘晓仪律师再次从细节着手:
文义限缩:“系绑”通常理解为“佩戴”,而非“正确固定”。被保险人事发时已佩戴安全带,不属于条款明示的“未系绑”。
说明义务未履行: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依《保险法》第17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操作风险属保障范围:高处作业移动过程中未及时锁定,属正常作业风险,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判决结果
(2025)粤0106民初45521号
法院再次支持徐胜律师、刘晓仪律师的观点,认定被保险人事发时已系绑安全带,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其支付保险金60万元。


细节决定成败,专业铸就转机。两起案件,看似必败之局,却在对细节的精准把握下实现逆转。 保险免责条款并非“免死金牌”,更不是拒赔的万能挡箭牌。在条款模糊、事实存疑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的被保险方。投保时应仔细审阅免责条款;发生理赔争议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条款、证据、事实等多维度寻找突破口,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如需咨询或代理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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